建筑技术的发展,从未松懈过对消防设计的重视。我国之前各个版本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都对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防火分区、以及防火墙的设计布局,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近年来由于建筑高度的不断增加,导致高层建筑对防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防火技术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要求。高层建筑火灾因火势的卷吸效应,在纵向上发展迅猛,对救援设备和人员的要求很高。同时,因建筑节能需要而广泛采用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也对幕墙式建筑带来极大的火灾安全隐患。一旦外墙外保温材料被点燃,就会在其附存的狭窄空腔内借助抽烟助燃效应,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包括建筑门窗产生毁灭性的破坏,进而影响到建筑物室内的安全。我会新入会单位会员——海南渝龙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在建筑门窗防火产品研制和施工方面就走在了前列。
9月17日我会秘书处一行冒大暴雨登门走访,并带去了会长李万春以及理事会全体成员的诚挚欢迎!
海南渝龙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总经理简明勤是个对事业有着执着追求的80后老板。在铝合金门窗行业摸爬好几年,没有自己的拳头产品,简总不甘心一直受制于人,默默开始防火门窗的探索与研究,如今已经有了自己的核心产品,在市场上也有了明显的竞争优势。加入海南省建筑幕墙行业协会,他希望在这个大平台结识到更多志同道合的朋友,用高品质的防火门窗为海南民用建筑防火再加一道保险。简总身后墙上的“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八个大字,时刻提醒伙伴们“幸福是奋斗出来的”。
秘书长石丽娟为简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点赞。交谈中虚心征求简总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与简总就秘书处今后将为会员提供的服务进行了沟通。
海南渝龙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铝制耐火窗、钢制耐火窗、防火玻璃隔断、防火幕墙,防火阻燃材料等产品的公司,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防火窗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选材制作,生产施工的门窗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具备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建筑门窗作为建筑物重要的外围护结构,在实现建筑物美观、环保、节能、安全等诸多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建筑物功能要求不断提升的过程,就是建筑门窗的发展过程。为了满足人们对建筑物舒适度、健康度和安全度指标日益提升的需求,海南渝龙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新的性能要求。公司不断设计、开发新型材料的防火门窗产品,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过几年的坚持不懈,在业界及客户方赢得了赞誉,且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海南渝龙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经营理念是:
完善体系,深化管理,提高质量。
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展示:
海口保利中央海岸
海口盐灶棚户区改造
美舍嘉苑
海南渝龙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秉承“高要求、高起点、高标准”的经营理念,愿与业界竭诚合作,共建安全、和谐、美丽新海南。
海南渝龙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欢迎有相关需求的企业联络沟通。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111号海纳商务大夏902室
联系人:简明勤
电话: 0898-6891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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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建筑门窗防火标准规范相关条文解析
为了解决高层建筑发展和节能要求提高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外墙上的建筑门窗,首次提出了耐火完整性要求。
建筑门窗耐火完整性要求,首次由2015年5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为了响应规范的要求,随后实施的国家标准GB/T 31433-2015《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了建筑门窗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 h[2],也自此将耐火完整性作为建筑门窗的一项基本性能,纳入到建筑门窗标准体系中。目前正在编制中的国家标准GB/T 8478-20XX《铝合金门窗》,也将耐火完整性作为铝合金门窗的一个基本性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副处长沈纹,对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他指出,新规范目的之一旨在解决国内超高层建筑发展越来越迅猛,高度越来越高,发生火灾时过度依靠外部救援的问题,着重加强了建筑自身防御火灾技术措施的规定。规范中,对建筑门窗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1]:
2.1规范第5.5.32条中,要求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在每户设置的避难间,其内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此条编制的初衷,是设置一间安全条件更高的房间,并保证其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相对安全的环境中,为逃生和救援留出时间。基于这个考虑,设置在房间内墙中的乙级防火门,可以抵挡室内火的侵入,既可以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又具备一定的隔热能力。而室外侧发生火灾时,需要设置在外墙上的外窗具备抵御室外火侵入的能力,考虑到人员不必留在避难间内,故而只提出了耐火完整性要求,而未提出隔热性要求。基于以上分析,该处配置的建筑外窗,设计时应该考虑抵抗室外火的能力。
2.2规范第6.2.5条指出,对于建筑外墙上、下层外窗之间设置防火玻璃墙的,其外窗的耐火完整性在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中分别不应低于1.00h和0.50h。
目前,建筑中采用落地窗,或者上、下层之间不设置实体墙而用防火玻璃墙的现象比较普遍。即使设置的防火玻璃墙满足防火要求,如果配套使用的建筑外窗不具备耐火完整性,一旦发生火灾,无论室内侧还是室外侧,都会导致火灾突破外窗而在水平和竖直方向上蔓延。因此,此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层间窜火,控制火势的发展和蔓延。该处配置的建筑外窗,耐火完整性设计时,既要考虑室外火的侵入,也要能够阻止室内火的突破。
2.3 规范第6.7.7条要求,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了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